本报讯作家柯云路不久前以“名誉权被侵害”为由,状告《文摘报》和《羊城晚报》两家报社。因其所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条件,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,驳回了柯云路的诉讼请求。
柯云路的诉状是10月11日交给宣武区法院的。起诉书中这样声称:被告《文摘报》于1999年8月29日以《神医胡万林案最新进展柯云路等被立案侦查》的醒目标题,转载被告《羊城晚报》1999年8月23日题为《商丘胡万林案最新进展柯云路等被立案侦查》的报道。随后,国内众多报刊都以相同文章内容进行刊登报道,造成被告人工作、生活及精神上的极大压力。
在起诉书中,柯云路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:1,责令被告人向原告人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;2,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;3,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
10月19日,宣武区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了裁定。
因原告所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条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。法庭当庭向柯云路的委托代理人宣读了裁定书。
据悉,对这一裁定柯云路表示不服。他于10月22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